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434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佩真
- 訴訟代理人
- 許平
- 被告
- 珍好佳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周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0,961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8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萬0,961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 1,000元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