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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救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9 日
  • 法官
    蔡凌宇

  • 原告
    廖英助
  • 被告
    施佳秀即桐縈工程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救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廖英助 代 理 人 黃暘勛律師 相 對 人 施佳秀即桐縈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是經法扶 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者,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應無庸再予審查。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法扶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1份為證(見本院113年度橋補字第732號卷 附件3),是聲請人既經法扶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扶助,復 觀諸聲請人所述原因事實,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則其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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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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