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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1042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郭育秀

上訴人
即被告
黃鈺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政傑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254 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簡字第1042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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