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27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育佳
吳俊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許仁、鄭成輝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000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橋簡字第272號
吳俊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許仁、鄭成輝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000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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