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72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洪玲嫈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財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又關於簡易程序,上訴不合程式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分別於113年11月1日送達上訴人高雄市楠梓區居所、113年11月5日寄存送達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新濱派出所,並於113年11月15日發生送達效果,有送達證書2紙為憑,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橋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可佐,則依首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