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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824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蔡凌宇

原告
即反訴被告
黃文清
訴訟代理人
陳宣至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許青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11日14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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