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補字第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7 日
- 法官蔡凌宇
- 當事人太隆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260號 原 告 太隆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穆繼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泳信精密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6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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