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275號
- 原告
- 李俊德即悠草設計工作室
- 訴訟代理人
- 林怡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洋洋新創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萬6,1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橋補字第27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洋洋新創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萬6,1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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