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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724號

給付設計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呂維翰

原告
本格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瑞華

原告因請求給付設計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梁育勝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000元

,應繳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0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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