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補字第7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呂維翰
- 當事人中信國際數位資融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741號 原 告 中信國際數位資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昱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筱薇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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