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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86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呂維翰

原告
大成過濾材料有限公司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聯生醫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

5,533元,應繳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1,2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

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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