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全聲字第1號
- 聲請人
- 林怡珊
- 兼上一人
- 特別代理人 林劼至
- 聲請人
- 繆雪娟
- 相對人
- 邱世傑
- 相對人
- 佑豐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林東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為之112年度橋全字第54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112年度橋全字第54號裁定准許在案,茲因兩造間之本案請求業已成立調解,為此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權人前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扣押事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橋全字第54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嗣兩造間已成立調解,有本院112年度橋司簡調字第698號調解筆錄1份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