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司補字第13號

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1 日

聲請人
潔淨源壹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John Alfred Gorman
代理人
張嘉予律師

曾至楷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林碧雲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司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