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司補字第13號
- 聲請人
- 潔淨源壹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John Alfred Gorman
- 代理人
- 張嘉予律師
曾至楷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林碧雲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