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小字第101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維世富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進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鉅機電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部高速公路局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