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小字第1324號
- 原告
- 中信國際數位資融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昱勝
- 被告
- 謝筱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又關於小額訴訟程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已明揭其旨。
二、經查,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否則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13年10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