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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小字第13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
    呂維翰

  • 當事人
    中信國際數位資融有限公司謝筱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小字第1324號 原 告 中信國際數位資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昱勝 被 告 謝筱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又關於小額訴訟程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已明揭其旨。 二、經查,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否則即駁回其 訴,該裁定已於113年10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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