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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147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呂維翰

原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陳永祺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被告
馮少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捌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合計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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