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288號
- 原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榮崇
- 訴訟代理人
- 陳振盛
- 訴訟代理人
- 李證賢
- 被告
- 武瓊花
居高雄市楠梓區楠梓加工出口區新開 發路0、0、00號0樓即易華電子股份有 限公司)
上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
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參仟零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