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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28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盧怡秀

原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訴訟代理人
李證賢
被告
武瓊花

居高雄市楠梓區楠梓加工出口區新開 發路0、0、00號0樓即易華電子股份有 限公司)

上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

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參仟零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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