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510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莊志宏
- 被告
- 李姿瑢即傳承飲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5,235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5,23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