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小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顏妙珈即江誠實業社、亞拓系統工程有限公司、許家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61號 原 告 顏妙珈即江誠實業社 被 告 亞拓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5600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萬5600元為原 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書 記 官 許雅瑩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