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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小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官
    張立亭
  • 法定代理人
    許家銘

  • 原告
    顏妙珈即江誠實業社法人
  • 被告
    亞拓系統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61號 原 告 顏妙珈即江誠實業社 被 告 亞拓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5600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萬5600元為原 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書 記 官 許雅瑩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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