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61號
- 原告
- 顏妙珈即江誠實業社
- 被告
- 亞拓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家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5600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萬5600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 1,000元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