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小字第6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4 日
- 當事人黃文珍、台灣喜成美的事業有限公司、張家興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641號 原 告 黃文珍 被 告 台灣喜成美的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802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3,80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書 記 官 林國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