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641號
- 原告
- 黃文珍
- 被告
- 台灣喜成美的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家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802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3,80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