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小字第8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4 日
- 當事人文穩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曾文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小字第845號 原 告 文穩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說明欄所列事項,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本件原告前以文穩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文俊名義提起本件訴訟,然查原告業於113年4月24日變更公司名稱為慈光教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曾進賢,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可參,爰命爰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具狀更正公司名稱、法定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書 記 官 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