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小字第845號
- 原告
- 文穩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文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說明欄所列事項,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本件原告前以文穩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文俊名義提起本件訴訟,然查原告業於113年4月24日變更公司名稱為慈光教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曾進賢,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可參,爰命爰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具狀更正公司名稱、法定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