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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小字第84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呂維翰

原告
文穩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說明欄所列事項,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本件原告前以文穩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文俊名義提起本件訴訟,然查原告業於113年4月24日變更公司名稱為慈光教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曾進賢,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可參,爰命爰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具狀更正公司名稱、法定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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