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104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鈺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政傑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254 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橋簡字第104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政傑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254 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