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簡字第1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21 日
- 法官薛博仁
- 被告林郁雯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12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郁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錦鴻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2月26日113年度 橋簡字第129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書 記 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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