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133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柏鈞即辰東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莊承澔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25日113年度橋簡字第133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