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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簡字第1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1 日
  • 法官
    薛博仁

  • 原告
    黃柏鈞即辰東工程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13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柏鈞即辰東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莊承澔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25日113年度橋簡字第1337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2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書 記 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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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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