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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272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蕭承信

上訴人
即原告
吳育佳

吳俊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許仁、鄭成輝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000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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