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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314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張立亭

上 訴 人即

被告
王天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威瑨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3年7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簡字第314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