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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530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張立亭

原告
銘鋒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添明
被告
群勤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淑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並於113年4月18日合法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憑,是原告提起本訴顯不符法定程式,爰依上揭規定,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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