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簡字第5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1 日
- 法官郭育秀
- 被告冠牌鋼鋁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5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冠牌鋼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進興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宿紘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書 記 官 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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