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55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冠牌鋼鋁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即被告
- 人 王進興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宿紘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