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648號
- 原告
- 王俊明
- 被告
- 鴻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明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又起訴不合程式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否則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13年5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