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824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黃文清
- 訴訟代理人
- 陳宣至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許青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11日14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橋簡字第82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11日14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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