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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簡字第9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官
    張淨秀

  • 原告
    盧展毅
  • 被告
    洪瑋婷即浩瀚室內裝修工程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911號 原 告 盧展毅 被 告 洪瑋婷即浩瀚室內裝修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 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7月8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並於同年月12日 合法送達於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與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是原告提起本訴顯不符法定程式,爰依上揭規定,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書 記 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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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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