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聲字第38號
- 抗告人
- 合荃德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德常
- 法定代理人
- 許採雲
- 代理人
- 宋明政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所為駁回聲請之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因本院前開裁定教示條款業已載明提起抗告之期間、應納費用,抗告人就提起抗告應繳納費用及金額應有所知悉,但抗告人仍未主動繳納。爰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