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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聲字第38號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薛博仁

抗告人
合荃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德常
法定代理人
許採雲
代理人
宋明政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所為駁回聲請之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因本院前開裁定教示條款業已載明提起抗告之期間、應納費用,抗告人就提起抗告應繳納費用及金額應有所知悉,但抗告人仍未主動繳納。爰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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