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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001號

返還獎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呂維翰

原告
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原告因請求返還獎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卓莉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656元,應

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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