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補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17 日
- 當事人周姿言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06號 原 告 周姿言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舜發木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