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補字第1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官張淨秀
- 法定代理人楊豐文
- 原告漢程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166號 原 告 漢程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豐文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卓家宏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2,660元,應繳裁判 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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