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補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衍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2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曾秉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得樺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5,0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書 記 官 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