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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4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蔡凌宇

原告
尚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雅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雨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2,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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