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23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呂維翰

原告
南晃交通器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丞焜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原敞工程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

0,825元,應繳裁判費3,3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2,8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

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補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