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238號
- 原告
- 南晃交通器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丞焜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原敞工程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
0,825元,應繳裁判費3,3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2,8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
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