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補字第2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溢退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8 日
- 當事人聖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楊明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286號 原 告 聖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舜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冠良間請求返還溢退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9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書 記 官 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