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補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懿品霖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楊雅茹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31號 原 告 懿品霖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雅茹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施朋翔即施秋宏即初犢日式壽喜燒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7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