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補字第4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悅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張庭禎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467號 原 告 悅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庭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懋樹河‧院大樓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0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5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