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467號
- 原告
- 悅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庭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懋樹河‧院大樓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0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