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補字第4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7 日
- 法官郭育秀
- 法定代理人張庭禎、閻芮瑀
- 原告悅鶴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福懋樹河‧院大樓管理委員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468號 原 告 悅鶴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庭禎 被 告 福懋樹河‧院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閻芮瑀 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懋樹河‧院大樓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910元,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書 記 官 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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