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補字第4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應負擔之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8 日
- 當事人陳永翔即舒菓企業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475號 原 告 陳永翔即舒菓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應負擔之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馮奕澤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9,230元,應繳裁判 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書 記 官 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