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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補字第4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
    張立亭

  • 當事人
    王雪青即侑享輪業企業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484號 原 告 王雪青即侑享輪業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建凱即和田輪胎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4,780元,應繳裁判 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書 記 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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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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