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補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鴻琳國際有限公司、林志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52號 原 告 鴻琳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濱 上列原告與被告隆鑫開發工程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0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補正訴之聲明及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