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補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佩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70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許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明輝即珍品麵包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 萬3,7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書 記 官 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