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補字第7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冠村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林家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716號 原 告 冠村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賢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葉秉澄即凱藝製作企業社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000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書 記 官 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