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補字第7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3 日
- 當事人王慶源、台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蔡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796號 原 告 王慶源 被 告 台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康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6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