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補字第8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0 日
- 法官薛博仁
- 原告黃柏鈞即辰東工程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820號 原 告 黃柏鈞即辰東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黃瀕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承澔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書 記 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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