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905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呂維翰

原告
曾萇茵
被告
麥金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全部遷讓返還原告,而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470,600元,有112年房屋稅繳款書可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70,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補字第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